原告:上海枣矿新能源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XXX号XXX层。
法定代表人:王建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永,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焱,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幽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幽。
被告: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珂,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枣矿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幽乾贸易有限公司、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枣矿新能源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幽乾贸易有限公司、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朱玲芳
书记员:王 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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