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幽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陈悦。
被告: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昭秦。
被告: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曾昭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斌,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昭秦,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被告:陈悦,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告上海幽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业国际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能源)、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恒基)、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业房地产)、曾昭秦、陈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
原告上海幽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天业能源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860万元;2、判令被告天业能源偿还借款利息(包括罚息)合计1,478,024.84元;3、判令被告天业能源支付原告违约金372,000元、及原告为了主张此权利而发生的费用746,200元(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4、判令被告天业恒基、天业房地产、曾昭秦、陈悦对以上被告天业能源的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6日,原告与被告天业能源签订《基金融资合同》,约定被告天业能源为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而向原告借了本金1,860万元,并约定了借款的支付利息、延期支付利率及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被告天业能源起初能按约按季付息,但从2017年12月21日至今未支付利息,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也早已到期,但被告天业能源未按合同履行,其行为已严重违约,也侵害了很多投资人的利益。原告分别向本案的担保方主张了担保责任,但担保方也未按约履行。本案所涉借款本金为1,860万元、利息1,478,024.84元、为了主张此债权发生的费用为746,200元及违约金372,000元,上述合计21,196,224.84元。据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天业房地产间存在合同关系,依据相关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天业房地产间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或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权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原告作为权利人,其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绿科路XXX号。因此,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合同的约定及法律的规定。本院对原告提起的本次诉讼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申请费100元,由被告山东天业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庆文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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