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广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徐向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峰,上海东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金福明,男,194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再审申请人上海广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金福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5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上海广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广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广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张丽萍
书记员:赵 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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