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姜人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福云,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肇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范玉枝。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思楠
原告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宏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广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签署的合同无效;2、判决被告退还委托代理费108,800元;3、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利息6,528元(自2018年12月27日起算至清偿本息完毕之日止,暂算至2019年12月26日,按年利率6%,108,800*6%=6,258);4、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审计费5,000元;5、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0,000元;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一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合同和其他三份补充协议,原告于次日向被告汇付了108,800元代理费,后因被告迟迟不能协助原告办理认定,被告进而又要求原告进行高新企业认证审计,原告为此额外支付了审计预付款5,000元。后经原告发现,被告无法代替原告办理相应认定手续,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费用,均遭被告反对。原告遂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知识产权案件,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黄浦区内的基层知识产权案件由杨浦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李 剑
书记员:高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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