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广得利胶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郑中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华,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航,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振东安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
法定代表人:王旭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广得利胶囊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振东安特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上海广得利胶囊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得利胶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30.25元和财产保全费1,640.17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由力军
书记员:周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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