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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申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广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银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捷,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瑾瑜,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申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申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新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上海市江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广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申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申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作出(2018)沪0118民初19006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上海申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申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4,903,600元财产。
  经查,申请人于2019年1月11日撤回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认为,本院已裁定准许撤诉,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申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海申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903,6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吴小国

书记员:尹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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