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黄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上海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能云,男,195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浩,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康泓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诉讼代表人:杨文珺,上海康泓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戚莉珏,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广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能云、上海康泓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泓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100万元。事实与理由:2005年4月,被告徐能云因欠缺资金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同意向被告徐能云出借100万元,因此,被告徐能云是实际借款人。经被告徐能云要求,原告向被告徐能云所交付的支票载明的收款人系被告康泓公司,因此被告康泓公司系名义借款人。综上,两被告均为借款人。至于100万元的交付,根据支票的记载,只有被告康泓公司有权提示付款,至于100万元的走向系被告康泓公司自行决定,与原告无关。两被告长期未归还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
两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经查:2013年6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被告康泓公司强制清算一案,案号为(2013)嘉民二(商)清(算)字第X号,至今尚未结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就强制清算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争议的,应当向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沈文宏
书记员:夏璐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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