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侯松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韵,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协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曹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怡,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敏敏,男。
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协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30元,减半收取计10,215元,均由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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