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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协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侯松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峰,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韵,上海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协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曹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怡,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敏敏,男。
  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协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430元,减半收取计10,215元,均由原告上海广电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王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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