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广美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何雪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国峰,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洁灵,上海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殷斌,男,1978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何花,女,198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峰,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广美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殷斌、何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另经本院核查,原告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美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审判员:邵忠华
书记员:陆叶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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