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广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良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兴武,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纳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沪路XXX号XXX幢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邹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陈勇,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广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嘉纳丝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2019年12月5日,原告上海广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广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705元,减半收取计352.5元,由原告上海广舟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郭蓉芳
书记员:武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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