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广裕制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游惠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余,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轶敏,上海市中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瑞丢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蔡兆年,经理。
本院受理上海广裕制帘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瑞丢某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广裕制帘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瑞丢某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黄 政
书记员:朱晓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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