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广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童晓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唐全,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旭峰,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华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潘其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晖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王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涛,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广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益晖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广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广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广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广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陆 青
书记员:蒋杨锋 肖蔚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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