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庆合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投资人:许国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班晓英,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美凤,女,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原告上海庆合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与被告杨美凤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上海庆合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庆合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 叶
书记员:潘逸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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