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序典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令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华,上海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李逸慧。
被告:顾云高,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林,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珏,女,196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林,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序典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国声钢铁有限公司、被告顾云高、被告王珏间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序典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国声钢铁有限公司、被告顾云高、被告王珏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序典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序典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84元,减半收取计11,992元,由原告上海序典汽车紧固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 莉
书记员:王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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