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鄂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东街XXX号XXX幢XXX室。
法定代表人:马火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忆,上海青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库盈智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宏忠,总经理。
被申请人:库盈智能装备(扬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宏忠,总经理。
上列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宏江,女。
申请人上海鄂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库盈智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库盈智能装备(扬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沪0120民初17084号民事裁定。
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库盈智能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6,222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徐晓丽
书记员:杨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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