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库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孔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建明,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楚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勇萍。
原告上海库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楚方物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上海楚方物资有限公司送达诉讼材料,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蔡 珺
书记员:谢 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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