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应顺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窦宝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长社,上海新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城亿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贺。
被告:李贺金,男,1976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上海应顺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蒙城亿诺实业有限公司、李贺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之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应顺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97元减半收取1,398.50元,财产保全费1,144元,合计诉讼费2,54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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