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庚悦展示设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吴昌弘,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汇万川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鑫运时代金座2幢501室。
法定代表人:沈海滨。
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庄严。
原告上海庚悦展示设计中心与被告海汇万川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庚悦展示设计中心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庚悦展示设计中心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庚悦展示设计中心撤回起诉。
审判员:张明月
书记员:徐艺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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