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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庚毅家具有限公司与上海皓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庚毅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盛宏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昀,上海正贯长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皓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孙卫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岗,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庚毅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皓匠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庚毅家具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庚毅家具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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