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度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伟,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再审申请人上海度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度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10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度顺公司申请再审称,度顺公司有新证据证明刘某提起诉讼是为了达到以赔偿款还欠款的目的,而且双方事实上是通过口头方式建立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度顺公司主张双方系通过口头协商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且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原审判决对双方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未予认定,并无不当。度顺公司申请再审期间提供的另案民事起诉状等,不能证明度顺公司与刘某之间系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亦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新证据的规定,本院不予采信。原审依据在案证据,综合本案情况,判决认定度顺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刘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度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度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方 遴
书记员:邓永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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