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康乙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孙仲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亮,上海衡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盛隆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东行,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康乙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盛隆置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吕荣珍
书记员:李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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