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康依达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良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廷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柯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刘古亮。
原告上海康依达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柯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9年6月6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是其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康依达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9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赵 阳
书记员:张瑞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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