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康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浦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爱国,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志贤,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富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滕黎明,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徐向红,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被申请人:滕黎明,男,196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康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富鱼餐饮有限公司、徐向红、滕黎明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7)沪0104民初106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相关财产。上海康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海康健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上海富鱼餐饮有限公司、徐向红、滕黎明等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海富鱼餐饮有限公司、徐向红、滕黎明的保全措施,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富鱼餐饮有限公司、徐向红、滕黎明银行存款人民币910,700元的冻结或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新星
书记员:刘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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