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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康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沪杭公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陆仁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远军,上海申骏(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奉公路XXX号103至、7779号1-4层。
  负责人:赵建平,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奉春,男。
  第三人: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余杭区南苑街道海路XXX号12101。
  法定代表人:曹松麟,总经理。
  第三人:浙江卓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荷禹路XXX号万宝城4-501。
  法定代区人:曹佳明,总经理。
  第三人:曹松麟,男,1963年5月1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结网村2组曹家道地68号。
  第三人:曹佳明,男,1987年6月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四村2组西系道地68号。
  第三人:朱香花,女,1964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工农新村27组方家弄4幢804室。
  第三人:鼎盛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衢山镇岳冠。
  法定代表人:曹松麟,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康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奉贤支行、第三人鼎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卓伟置业有限公司、曹松麟、曹佳明、朱香花、鼎盛港口发展有限公司中,原告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康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高  磊

书记员:阮瑜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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