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康思捷机械刀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赵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福昌,上海通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聿,上海通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盟晟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康思捷机械刀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盟晟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浦雪明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上海盟晟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直接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法应采用公告方式送达,应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袁 曙
书记员:浦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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