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权实业有限公司
陈汉云(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
刘汉全(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
武汉亚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陈水源(湖北弘正法律事务所)
申请人上海康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333号三层。
法定代表人林文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汉云,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汉全,湖北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亚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554号。
法定代表人李大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水源,湖北弘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上海康权实业有限公司就被申请人武汉亚某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于2007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1月29日举行了由双方当事人及有关专家参加的听证会,会后,申请人上海康权实业有限公司于2007年2月12日自愿撤回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康权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康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申请人上海康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康权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康权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申请人上海康权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尹为
审判员:孙文清
审判员:陈燕平
书记员:魏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