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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康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西安万博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康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稷森,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天岚,上海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万博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上海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碑林区万博动物医院(经营者谭某,男,汉族,1974年4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劳动南路旭景名园4号楼2门11层4号),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南二环交接处南二环东段付1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上海律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康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公司)与被告西安万博动物医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诉讼中,本院依据康美公司的申请,追加西安市碑林区万博动物医院(以下简称万博医院)为本案被告。同时,万博公司、万博医院提起反诉,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受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8日、2018年1月24日、2018年5月11日三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康美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稷森、韩天岚、万博医院经营者谭某、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万博公司、万博医院支付价款380,000元。诉讼中,康美公司表示因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后又支付了价款8,152元,故将诉请变更为:判令万博公司、万博医院支付价款371,84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1日,康美公司与万博公司、万博医院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康美公司向万博公司、万博医院提供数字化X线动物成像系统(DR)两套,总价款为500,0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支付:每套设备预付款为120,000元,余款260,000元按季度分4次付清。合同实际履行中,万博公司、万博医院仅支付了第一套设备预付款120,000元,即要求康美公司提供两套设备。康美公司出于对其信任,已将两套设备交付。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对两套设备占用至今已有9个多月的时间,但仍未将剩余款项支付给康美公司。
  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共同辩称,不同意康美公司的诉请。康美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合同关于“产地美国”的约定,实际为国产设备,且设备始终无法正常运行,对万博医院、万博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向康美公司退回整机动物DR系统两套,康美公司返还设备款128,152元;2、判令康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诉讼中,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将反诉诉讼请求变更为:1、判令解除万博公司、万博医院与康美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2、判令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向康美公司退回整机动物DR系统两套,康美公司返还设备款12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万博公司、万博医院与康美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康美公司向万博公司、万博医院提供两套整机动物DR系统,产地为美国,共计价款500,000元。此后,万博公司、万博医院按约支付了预付款,康美公司提供了设备。但设备一直无法正常使用。同时,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发现该设备并非双方约定的产地为美国的设备,康美公司亦书面确认该设备为国内组装。万博公司、万博医院认为,康美公司提供的设备与合同约定不一致,导致设备无法使用,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故提出反诉。
  康美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不同意万博公司、万博医院的反诉诉请。一、康美公司向万博公司、万博医院提供设备时,其对设备系国内组装是知晓的。二、康美公司向万博公司、万博医院交付设备后,万博公司、万博医院使用至今。康美公司亦向其提供正常的售后维修保养服务。三、康美公司提供的设备符合质量约定。根据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的约定,如万博公司、万博医院经检验确认货物部件或整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有权在10天内提出更换部件或整机。事实上,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在收到货物后并未提出异议,说明其已经接受了货物。四、《销售合同》中关于产地的标注不属于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影响合同的履行。从合同约定来看,系争产品属于美国品牌,核心技术来源于美国,故合同关于产地的标注符合常理。五、如万博公司、万博医院要求解除合同,因两套设备其均已经实际使用,应当向康美公司支付相应的折旧损失。此类产品的一般使用年限为六年,故对其中一套使用的设备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应当支付折旧费75,000元,另一套因操作原因造成软件损坏,应当向康美公司赔偿损失2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1日,康美公司与万博公司、万博医院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康美公司向万博公司、万博医院提供整机动物DR系统2套,品牌规格型号为YEMACMV160T、
  单价为250,000元、产地美国,具体组成为美国YEMA(BMI)150mA兽用高频X光机、法国Trixell4343G-E数字平板探测器、YEMA动物图像采集后处理软件、动物床、机架、Dell计算机、Dell图像显示器等;技术标准执行设备生产厂家技术标准,同时符合相关国家技术标准;货物的交付及期限:康美公司在合同生效并收到万博公司、万博医院付款后25天按万博公司、万博医院书面指定地址发货;验收方式及期限:(一)货到后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对货物数量、包装的表面状况进行检查,如有包装表面损坏或不符合要求的,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康美公司,否则视为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已经收到包装完好数量齐全的货物;(二)开箱验收必须双方委托人员共同进行,如经检验确认货物部件或整机不符合合同约定,在10天内万博公司、万博医院有权提出更换部件或整机;(三)开箱验收合格,设备安装调试合格,由双方共同验收,在安装调试报告单上签字并以此确认保修期;售后服务:安装调试使用之日起整机保修3年等;付款方式及期限:1、万博公司、万博医院预付120,000元后康美公司开始备货,确保第一套25天内到货,第二套在万博公司、万博医院预付120,000元后10天内发货;2、货到设备安装调试培训使用正常,余款260,000元在一年内按季度分四次付清,即第一季度(2016年8月至2016年10月)付60,000元、第二季度(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付80,000元、第三季度(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付60,000元、第四季度(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付60,000元。
  合同签订后,万博公司、万博医院支付了预付款120,000元。2016年7月底,康美公司向万博公司、万博医院交付了2套设备。2017年2月13日,万博医院向康美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表示其购买康美公司经销的美国野马X光机两台及法国泰雷兹平板两块,因暂时无法提供产品的相关手续,所以尚未结清余款。如果能提供该产品真实、有效、合法的证明文件,则继续履行合同,结清余款。2017年3月10日,康美公司向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出具情况说明1份,表示其提供的动物DR相关资质、技术文件如下:1、康美公司资质文件:康美营业执照、二类医疗器械证、代理证,YEMA与IMD委托协议。2、X光机相关文件:IMD光机产品欧盟CE证、工厂质量体系证、生产许可证、产品测试报告。3、平板相关文件平板进关证明、平板完税证明、平板出厂测试报告。同时,康美公司向万博公司、万博医院交付销售授权书、动物X线机委托生产协议书等材料。2017年4月11日,万博公司、万博医院相关人员因设备使用问题通过微信联系康美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因不小心点错,系统还原了”。此后,万博公司、万博医院相关人员表示,康美公司工作人员不安装、拒绝售后,以及存在产地问题,要求退机。2017年4月28日,康美公司向万博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支付剩余价款380,000元。2017年5月,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又向康美公司支付8,152元。2017年5月27日,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工作人员与康美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联系,询问将片子导到U盘的方法,康美公司工作人员询问其机器现在用得如何,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工作人员表示“挺好的”。2017年5月29日,康美公司至万博医院对系争的设备进行维修,经维修后万博医院予以盖章确认。后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向市场监督部门举报康美公司销售的产品涉嫌虚假宣传。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6月14日开展立案调查。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12月20日出具处罚决定书,载明:经查,康美公司具有二级医疗器械的备案证明,主要从事兽用X光机的销售。执法人员在康美公司办公场所现场检查发现产品宣传手册中含有“2016年上海康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正式参股美国YEMA兽用数字影像公司。康美医疗是中国首家开发动物DR并代理销售动物DR的供应商”等宣传内容。经核实,康美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虽然与美国YEMA公司有业务合作关系,但是并未参股。康美公司在产品宣传手册中使用夸大不实的宣传内容只是为了吸引客户。康美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0,000元。
  另查,对于康美公司交付的两套DR设备,其中一套,因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实际已经于2017年4月停用,另一套设备万博公司、万博医院至2018年5月尚在使用。
  上述事实由康美公司提供的《销售合同》、律师函、寄送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维修记录表、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照片、录像、通话记录、万博公司、万博医院提供的《销售合同》、证明文件、情况说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万博公司、万博医院主张解除合同是否有法律依据?二是康美公司是否对设备已经实际使用,其使用行为是否会造成设备的折旧损失以及设备折旧损失如何计算?
  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首先,关于设备的产地是否符合双方约定。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设备的产地为美国,而诉讼中,康美公司确认设备系在国内组装,故康美公司交付的设备并不符合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关于“产地美国”的要求。康美公司称其向万博公司、万博医院交付设备时,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已经知晓设备系国内组装的,并无确实的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康美公司又称,因双方合同中约定了10天的检验期,万博公司、万博医院未提出异议。对此,本院认为,从条款内容来看,该10天应当为对设备外观等的检验期。实际2017年2月至2017年3月间,双方仍在对设备的相关问题进行交涉,故关于产地的异议期显然不应当受该条款的约束。其次,关于产地的标注是否系合同的主要条款。本院认为,产地对于设备的性能、质量等具有重要的影响,也是购方所考虑购买设备的重要因素。本案中,双方约定设备的系美国品牌且产地亦为美国,万博公司、万博医院作为购买方对此有明确的预期。康美公司现交付的设备系国内组装设备,显然与合同不符。并结合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康美公司对在国内组装的设备在合同中标注“产地:美国”,会对万博公司、万博医院造成误导,也与设备的实际情况不符。且万博公司、万博医院于2017年2月向康美公司提出了相关明确的异议,并作为拒付剩余价款的理由。故本院认为,康美公司交付的设备的产地与合同约定不一致,万博公司、万博医院以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设备确有依据,应当予以支持。康美公司所称,产地并非合同的主要条款,仅是合同的瑕疵,本院难以采纳。再次,关于万博公司、万博医院的实际使用行为是否系对设备的认可。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在向康美公司提出关于设备的相关手续(产地)的异议后,确实仍对设备进行使用。但从万博公司、万博医院此后又向市场监督部门进行举报、在本案中进行反诉以及其在数次庭审中的陈述来看,本院认为,难以就此认定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对设备予以了认可。但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在对设备的产地持有异议的情况下,仍对设备进行使用,显属不当,应当就其使用行为对设备造成的折旧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该情节本院在判决时予以一并考虑,
  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2017年4月间的微信聊天记录、2017年5月的维修记录,截至当时,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对两套设备尚在进行使用。双方确认,2017年4月,因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工作人员错误操作“一键ghost”而停止使用,故其中一套设备的使用时间本院确定至2017年4月。万博公司、万博医院称设备时好时坏,并不能正常使用,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就设备无法使用曾向康美公司提出过异议,故本院难以采信。其次,关于另一套设备的使用时间,根据康美公司于第三次庭审中补充提交的照片,显示2018年5月8日该设备仍在使用过程中。万博公司、万博医院虽对该份证据不予认可,称照片显示的工作人员像是其两三年前离职的员工,但未有确实的依据予以反驳。结合康美公司提供的录像、通话记录等,本院认为,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得到认定,本院确认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在2018年5月8日仍对涉案的另一套设备进行使用。再次,关于设备因使用而发生的折旧损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的规定,生产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一套设备,万博公司、万博医院自2016年8月使用至2018年5月,共计22个月,设备的折旧金额应为45,833元,另一套设备自2016年8月使用至2017年4月,共计9个月,设备的折旧金额18,750元。故根据万博公司、万博医院的使用时间,本院酌情判决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应当承担设备的折旧损失64,583元。诉讼中,康美公司提交《医院财务制度》,要求按其附件所规定的相关设备折旧年限六年计算折旧损失。本院认为,因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均为动物医院,不属于《医院财务制度》所规定的公益性事业单位的医院范畴,故本院认为以该文件为折旧费的参照并不妥当。
  综上,本院认为,康美公司与万博公司、万博医院签订的《销售合同》合法有效。康美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双方关于产地的约定,故万博公司、万博医院要求解除合同,退回设备、返还价款应当予以支持。但因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在收到设备后对设备已经进行了使用,导致设备产生一定的折旧,故本院酌情确定万博公司、万博医院应当承担64,583元的损失。因万博公司、万博医院主张要求返还的价款为128,000元,按此折抵,康美公司应当返还给万博公司、万博医院价款63,417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康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万博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碑林区万博动物医院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的《销售合同》;
  二、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万博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碑林区万博动物医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康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整机动物DR系统2套;
  三、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康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应于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万博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碑林区万博动物医院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万博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碑林区万博动物医院价款63,417元;
  四、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康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万博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碑林区万博动物医院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康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6,877.72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康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受理费5,04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康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4,530.96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被告(反诉原告)西安万博动物医院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西安市碑林区万博动物医院共同负担509.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志慧

书记员: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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