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康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贺兴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冀琳,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亮,上海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通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曾永通,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康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通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2019年10月9日,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康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上海康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金立寅
书记员:郭瑞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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