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华军,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国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丁自峰。
原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阜阳市国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纠纷已获得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40元,减半收取计1,520元、财产保全费1,205元,合计2,725元,由原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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