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延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佳,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军,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鹿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显松。
原告上海延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鹿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延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延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王经珍
书记员:王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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