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延恒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黄伟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丽娜,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鸣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顾红梅,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桥,男。
被申请人:浙江科马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正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永华,浙江正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鸿志,男。
原告上海延恒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鸣楼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科马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延恒石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鸣楼实业有限公司、浙江科马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9,798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缴纳保证金267,960元提供担保。现申请人申请变更担保方式以黄伟聪所有的沪(2019)奉字不动产权第017501号(坐落于奉贤区航南公路XXX弄XXX号)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黄伟聪所有的沪(2019)奉字不动产权第017501号(坐落于奉贤区航南公路XXX弄XXX号)的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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