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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延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郑州雏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延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毛羽卿,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巍,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雏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原告上海延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雏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延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7.65元,减半收取计3,098.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52.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施剑蓉

书记员:张  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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