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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延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林晓影视工作室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延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有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頔,上海市东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林晓影视工作室,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朱云姣,女,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嘉定镇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延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林晓影视工作室合作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9月27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延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华碧芳

书记员:严伟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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