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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中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与马利娜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建中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洪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怀成,上海天之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利娜,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再审申请人上海建中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马利娜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26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建中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并未与马利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马利娜系自行离职,其无需向马利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3000元。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请求对本案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从建中公司2017年3月17日发送给马利娜的短信及证人证言来看,并不足以证明马利娜系自行离职。马利娜于2017年3月16日仍在向建中公司提交统计表,且建中公司确认马利娜的最后工作日至该日,与建中公司主张马利娜2017年2月28日自行离职存在矛盾。结合建中公司于2017年3月仍为马利娜缴纳社保的事实,原审法院对建中公司主张马利娜自行离职的观点不予采纳,并无不当。建中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为马利娜办理了退工和社保转出手续,建中公司对此未作出合理的解释,原审法院据此确认建中公司违法解除与马利娜的劳动合同,并判令建中公司向马利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至于建中公司应否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但建中公司并未按规定与马利娜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且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的合理缘由,故建中公司应依法向马利娜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3000元,原审法院对此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认同。综上,建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建中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杨宇红

书记员:惠开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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