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建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章志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开,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利靖,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周明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强,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芸,上海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建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建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上海建元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 蔚
书记员:董程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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