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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建利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宏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占波,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万春,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国良,男,1956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建利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松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国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利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43元,减半收取5,171.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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