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C座。
法定代表人:顾亚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俊敏,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山万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修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昌军,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勤,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山万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50,34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判令被告支付按应付工程款1,246,923元从2014年8月7日至2016年8月7日质保期满利息134,045.90元,按所欠工程款1,950,344元从2016年8月8日至起诉日2018年9月6日的利息192,897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负责万达广场4号出入口、1号风井接口及5号出入口改造工程(以下简称“系争工程”)的施工。合同固定总价包干价2,813,684元。原告于2014年4月施工完成,2014年8月完成竣工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合格。2014年9月,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工程结算书及竣工图纸、验收资料,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863,340元,尚有1,950,344元未支付。故原告提出诉请如上。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被告一致确认,系争工程为轨道交通10号线江湾体育场站和万达广场(上海五角场店)地下接口工程,工程地点位于上海市杨浦区。鉴于系争工程属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故本院无管辖权,本案应当移送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童翔燕
书记员:王竹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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