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乐新,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亚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丽明。
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928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苏州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上海亚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桥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XXXX388的账户的财产保全措施。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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