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溯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征远,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永平。
原告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南汇建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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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沈 增
书记员:陈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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