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越,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波,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芳,女。
被告: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杨晓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鲁闽,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香林,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调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铁红
书记员:陈燕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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