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徐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婷婷,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孙关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友根,浙江泽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本案案情复杂,现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姚 月
书记员:胡铁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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