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建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戴建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德,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光耀,上海市外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龙启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景丹,女。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建御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实际经营地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本案应由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签订的《消防巡检柜系统分包合同》所涉工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橄榄路XXX号,故被告主张的管辖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湖南远大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 菁
书记员:王晔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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