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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白某某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申请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赵健,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翔,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佳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白某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邓建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晖,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上海白某某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经组织双方于2018年8月15日听证,并于2018年9月10日听取了被申请人上海白某某有限公司的补充意见后,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其系被申请人89.69%的大股东,被申请人已经解散,但至提出本申请时,被申请人仍没有成立清算组,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的股东身份经被申请人章程、工商登记信息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已经处于解散状态,现未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登记股东,符合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被申请人注册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具有管辖权。现被申请人经营期限届满,且已经处于解散状态,但未依法自行清算。因此,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白某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董孟范

书记员: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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