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赵健,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翔,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佳刚,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白某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邓建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上海环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晖,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上海白某某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经组织双方于2018年8月15日听证,并于2018年9月10日听取了被申请人上海白某某有限公司的补充意见后,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称,其系被申请人89.69%的大股东,被申请人已经解散,但至提出本申请时,被申请人仍没有成立清算组,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进行强制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的股东身份经被申请人章程、工商登记信息予以确认。被申请人已经处于解散状态,现未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本院认为,申请人是被申请人的登记股东,符合强制清算的申请主体。被申请人注册在本院辖区内,本院具有管辖权。现被申请人经营期限届满,且已经处于解散状态,但未依法自行清算。因此,申请人的强制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上海白某某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董孟范
书记员:章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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