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赵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娟,上海泰吉十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白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邓建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莹晖,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俞珏,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白水泥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白水泥有限公司提出原告上海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上海白水泥有限公司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是本案的重要证据之一。2017年4月18日,案外人诸建立作为原告起诉被告上海白水泥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沪0112民初10497号,要求撤销前述股东会决议,故被告上海白水泥有限公司申请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2017)沪0112民初10497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本案应当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苏琳琳
书记员:邵 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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