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建永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赵红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强,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带,上海博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敏军,负责人。
原告上海建永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双星箱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2019年10月10日,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庭外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永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70元,减半收取2,83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977元,合计4,812元,由原告上海建永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姚洪涛
书记员:周昳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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