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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冯大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涛,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旭阳,上海汇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原告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9,500.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750.20元,由原告上海建科结构新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小龙

书记员: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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