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溧阳市宝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戴埠镇戴北工业园区杨树垛路XXX-XXX号。
法定代表人:顾云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旭东,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盼,男。
解除保全申请人溧阳市宝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的民事裁定,采取: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被申请人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建设路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陆叶青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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