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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剧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建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爱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靖,上海市荣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剧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何晓辉。
  原告上海建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剧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剧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1.5元,由原告上海建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  锟

书记员:郇  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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