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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开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许建刚、黎小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开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胡淑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恩,上海仁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建刚,男,198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
  被告:黎小莉,女,198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刚(系黎小莉丈夫)。
  原告上海开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与被告黎小莉、许建刚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恩及被告许建刚(即黎小莉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两被告支付原告佣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8,5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0日,经原告居间,两被告与案外人李某某、钟某某就上海市嘉定区金园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总房价为2,925,000元。同时,原告与案外人李某某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佣金数额为58,500元。《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若任何一方违约导致交易无法完成的,原告有权向该违约方主张全部佣金。后两被告明确表示不再进行买卖交易,导致本次交易无法完成。按照约定,两被告应当承担本次交易的全部佣金。但两被告拒不支付佣金,故原告起诉。
  两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第一,两被告委托原告居间出售系争房屋,原告口头承诺到手价为2,900,000元。后两被告与案外人李某某、钟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由于原告工作人员工作失职,计算错误,交易中还要多出16,000元的费用。因两被告诚心出售,故让原告协商该费用的承担问题。但最终确认该笔费用要两被告承担,两被告方毁约。同时,两被告曾提出下家首付需七成,但李某某、钟某某首付不够,故提出资金监管的方案。但由于原告工作人员工作的失职,两被告无法放心将后续的交易交给原告去处理。第二,在整个居间过程中,原告需完成近20项居间服务,现两被告仅与买受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原告未提供后续的居间服务,故原告的诉请金额亦不合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10日,黎小莉、许建刚(甲方)与案外人钟某某、李某某(乙方)及开元公司(丙方)签订了1份《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系争房屋,总房价款2,925,000元;乙方为表示对系争房屋之购买诚意,向丙方支付意向金50,000元,作为与甲方进行洽谈之用,如甲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则该意向金转为定金,以担保《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即表明丙方居间成功,甲、乙双方应于丙方居间成功同时分别按照约定总房价款的2%支付丙方佣金;在《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若因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违约行为导致买卖交易未能完成,则丙方仍有权依约收取佣金,或者有权选择向该违约方主张交易的全部佣金(包括本应由守约方承担的佣金);协议另约定了其他内容。同日,黎小莉、许建刚即与案外人钟某某、李某某就购买系争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钟某某、李某某向黎小莉、许建刚支付定金50,000元。
  2019年4月26日,许建刚(甲方)与钟某某(乙方)签订1份《解约协议》,协议载明“2019年4月10日,甲、乙双方就系争房屋在开元公司居间介绍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且甲方已经收受乙方支付的定金50,000元,现甲方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出卖系争房屋,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甲、乙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甲方应当于本解约协议签订后3日内,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100,000元;双方就系争房屋的本次交易再无其他争议,且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甲、乙双方若与居间方存在纠纷另寻途径解决。”
  以上事实,有《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房屋买卖合同》、《解约协议》等证据材料及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开元公司与黎小莉、许建刚及案外人钟某某、李某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当事人间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开元公司作为居间方,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中,黎小莉、许建刚与案外人钟某某、李某某在开元公司居间服务之下,于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当日,即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具备了房地产买卖的主要条款,即买卖双方对房屋买卖的主要事项达成了一致,开元公司已经促成了合同成立,后因黎小莉、许建刚明确表示不再继续出售系争房屋,致使《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黎小莉、许建刚应当向开元公司支付居间报酬。关于居间报酬的具体金额,虽然《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对佣金数额作出了具体约定,但是,房地产居间服务的内容广泛,除了提供房产信息、协助磋商交易细节、促成买卖双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外,还应包括协助网签、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以及房屋交接验收等服务,只有完成全部服务内容后,才可以收取全额佣金。本案中,开元公司并未完成全部居间服务,应酌情扣减佣金,故本院酌定黎小莉、许建刚应支付开元公司佣金29,25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黎小莉、许建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开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29,25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开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62元,减半收取631元,由原告上海开元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及被告黎小莉、许建刚各半负担315.5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  丹

书记员:吴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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