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振兴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楼正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招锋,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武良,男。
被申请人:上海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曹克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骏,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569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424,10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已经以原告撤诉结案,现被告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开山能源装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4,106元或解除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杨丽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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